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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益人在提出本申請書時已充分瞭解貴公司經理之基金均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各項群益信託基金絕無風險。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二. 受益人同意其作為所申購之各項群益信託基金之受益人,謹此聲明已閱讀及明白所申購基金的最新公開說明書及信託契約,並同意受到該等文件對受益人所申購基金之相關約束。
三. 受益人謹此聲明已閱讀及明白有關「綜合理財帳戶申請書」、各基金的最新公開說明書及信託契約,並同意受到該等文件對受益人所申購基金之相關約束。
CA電子憑證申請約定條款
受益人申請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線上開戶相關作業前,請詳細閱讀以下條款,如果您無法接受約定條款,請勿申請或使用電子憑證。
一. 本公司使用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電子憑證,提供受益人進行線上開戶相關作業使用。
二. 本公司與受益人間相關權責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以下簡稱CPS)辦理,網址為https://www.twca.com.tw/repository。
三. 受益人申請電子憑證時,必須提供正確的身分證明文件與資料,若因故意、過失或不正當意圖而提供不實資料,致造成他人遭受損害時,應由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受益人應確實且妥善安全的保護其電子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使用,若有被冒用、曝露及遺失等不安全顧慮時,應立即通報本公司。如因故意或過失,致造成他人遭受損害時,應由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受益人必須依規定,合法且正確的使用電子憑證若違反作業規範或將電子憑證使用於未經本公司公告的其他業務範圍,致造成他人遭受損害時,受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受益人同意不得使用電子憑證從事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
七. 受益人若有違反本約定條款,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得主動廢止用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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